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
衢州柯城律师事务所
2025-04-21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主体方面,居间合同主体广泛,可为任何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行纪合同主体则限于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行为性质上,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促成交易后获取报酬;行纪人是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
权利义务不同,居间人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对合同履行无介入权;行纪人对委托事务有介入权,处理事务后果直接归于行纪人,间接影响委托人。
报酬取得方式有别,居间合同报酬根据约定或交易习惯确定,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一般应按约定支付报酬;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向其支付相应报酬,报酬数额依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还可能依行纪人交易结果确定。
风险承担也不同,居间人一般不承担交易风险;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若因自身过错致委托人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关于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存在以下区别:
1. 定义与性质: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仅起媒介作用。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以自己名义行事。
2. 主体行为:
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对合同没有介入权。
行纪人则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 费用承担:
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报酬支付: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5. 介入权方面:
居间人无介入权。
行纪人有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 主体不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其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2. 行为性质不同:居间人仅起介绍、协助作用,促成交易后获取报酬;行纪人则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交易,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3. 费用承担不同:居间合同中,居间活动的费用通常由居间人自行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报酬取得不同:居间人只有在促成合同成立时才能请求支付报酬;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5. 风险承担不同:居间人一般不承担交易中的风险;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的风险,由行纪人自行承担。✫✫✫✫✫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存在诸多明显区别。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比如,房产中介向买家介绍卖家房屋情况,促成双方见面洽谈,这就是典型的居间行为。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订立过程,对合同的履行也不承担责任。
而行纪合同则不同,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例如,行纪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名义买入一批货物再卖给他人。行纪人要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行纪活动中,行纪人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与居间人单纯的中介角色差异显著。
在报酬支付方面,居间合同通常是在居间活动成功促成合同订立后,由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一般应向其支付报酬。但二者在报酬的计算方式、支付条件等细节上也可能存在不同规定。总之,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在行为性质、责任承担以及报酬支付等多方面都有着明确区别。
主体方面,居间合同主体广泛,可为任何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行纪合同主体则限于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行为性质上,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促成交易后获取报酬;行纪人是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
权利义务不同,居间人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对合同履行无介入权;行纪人对委托事务有介入权,处理事务后果直接归于行纪人,间接影响委托人。
报酬取得方式有别,居间合同报酬根据约定或交易习惯确定,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一般应按约定支付报酬;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向其支付相应报酬,报酬数额依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还可能依行纪人交易结果确定。
风险承担也不同,居间人一般不承担交易风险;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若因自身过错致委托人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关于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的区别的问题,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存在以下区别:
1. 定义与性质: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仅起媒介作用。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以自己名义行事。
2. 主体行为:
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对合同没有介入权。
行纪人则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 费用承担:
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报酬支付: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5. 介入权方面:
居间人无介入权。
行纪人有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1. 主体不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其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2. 行为性质不同:居间人仅起介绍、协助作用,促成交易后获取报酬;行纪人则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交易,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3. 费用承担不同:居间合同中,居间活动的费用通常由居间人自行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报酬取得不同:居间人只有在促成合同成立时才能请求支付报酬;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5. 风险承担不同:居间人一般不承担交易中的风险;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的风险,由行纪人自行承担。✫✫✫✫✫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存在诸多明显区别。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比如,房产中介向买家介绍卖家房屋情况,促成双方见面洽谈,这就是典型的居间行为。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订立过程,对合同的履行也不承担责任。
而行纪合同则不同,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例如,行纪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名义买入一批货物再卖给他人。行纪人要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行纪活动中,行纪人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与居间人单纯的中介角色差异显著。
在报酬支付方面,居间合同通常是在居间活动成功促成合同订立后,由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一般应向其支付报酬。但二者在报酬的计算方式、支付条件等细节上也可能存在不同规定。总之,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在行为性质、责任承担以及报酬支付等多方面都有着明确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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